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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药品经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妥善处置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不得从不具备法定资格(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药品经营企业和非法药品市场购进药品;对所购进药品经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妥善处置或退货;有重大质量缺陷。还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及时处置并制定预防措施。对不合格药品的报废、销毁应有记录,如无批准文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药品无口岸药检所检验演讲书或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除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分清质量责任。并对不合格药品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必需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需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有关记录的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记录必需记载:购进日期、购货单位、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购进价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商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货记录必需保管至逾越药品有效期1年,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据此。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贷记录保管不得少于2年。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有关记录的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销售应开具合法单据。做到票、账、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据此。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保管不得少于2年。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需记载:销售日期、销售单位、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销售价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商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销售记录必需保管至逾越药品有效期三年。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需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包括对药品供方必需确认其法定资格(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检验合格演讲单和质量标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直接进口药品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演讲书。并加盖该单位红色印章。必要时应对药品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调查。非直接进口药品应有供货方提供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演讲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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