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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及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及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因此,期重新审查发证。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方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投资主体可能会出现变化。本法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期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查发证。由于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的差异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些药品的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会有区别,为了方便监管,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依照药品的类别,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可分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放射性药品、血清和疫苗依照专门方法管理;依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还可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其中处方药、非处方药实行许可证管理或经营备案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一个指标是病患者在步行15分钟以内的距离,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具体要求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许诺。可以获得医药的救助,因此,要加强乡村社区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对人口稀少、老少边穷地区开办药店只要求配备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高中毕业人员;药店必需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机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需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时深入。原法第十条中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的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时期,以及对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药品计划调拨、经济统一核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偏重于从市场供求等经济管理方面对药品经营企业自身的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制定经营药品必备条件来进行准入控制,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去依法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医药经营的健康运行。因此,原法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修改为概念更加准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需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内容。
  本法所称的药品批发企业是指主要面向以转售为目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鉴于药品批发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环节,除非处方药外。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购药记录、仓储养护等等,直接对药品的质量和人们用药平安构成影响,因此,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需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批准机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需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法所称的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包括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品的超市、宾馆的药品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贮藏条件、销售登记、用药咨询等等,对药品质量和平安合理用药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需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由于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因此,其批准机关不同于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机关,规定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具体由县级以上哪一级批准,将视具体情况的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顺序。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规定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时药品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的顺序。不论是专营药品还是兼营药品,即申请开办经营药品的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经营药品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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