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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重点防控化学品名单
      
  一、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石油类(柴油、原油、汽油、燃油)、酸类(盐酸、硫酸、硝酸、氯磺酸)、苯类(苯、甲苯、二甲苯)、有机胺类(氰化物、氯气、磷类、甲醇、苯酚、四氯化硅、酯类(丙烯酸丁酯、乙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胺、甲基苯胺、硝基苯胺、三溴苯胺)、氨气(液氨))苯乙烯、环己酮、硫化氢。
  二、累积风险类:对氯苯胺、丙二腈、对氨基苯酚、3,4-二氯苯胺、2,3,4-三氯丁烯、对苯二胺、三氯乙酸、环己烷、二环己胺、1,2-二氯乙烷、丙烯醛、丙烯酰胺、环氧乙烷、三氯乙烯、双酚A、壬基酚、邻苯二甲酸二乙酯、1,2,3-三氯苯、2,4,6-三叔丁基苯酚、六氯-1,3-丁二烯、蒽、八氯苯乙烯、二苯酮、对硝基甲苯、三丁基氯化锡。
  三、特征污染物类。水体污染物:甲苯、乙苯、苯胺类、甲醛、硝基苯类、酸类物质、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氯苯、化学农药类、苯酚;
  大气污染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酚类、苯并芘、氟化物、氯气、硫化氢、苯胺类、氯苯类、氯乙烯。
  备注:①上述水体污染物中石油类、氰化物、苯、甲苯、酸类物质、苯酚以及大气污染物中苯、甲苯、二甲苯、氯气、苯胺、硫化氢等共12种(类)物质,同时也是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
  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不含在上述名单中,防控措施参见相关专项规划;
  ③根据《规划》实施进展和环境管理需要,上述名单将不定期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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